为了进一步规范茂名市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市场诚信体系,促进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粤府〔2014〕45号)和《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研究草拟了《茂名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向我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电子邮件:mmjgk2008@163.com
二、通信地址:茂名市迎宾路100号大院茂名市水务局,邮编:525000,请在信封上注明“水利信用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1月16日。
联系人:梁耀辉 电 话:0668-2284716
附件:茂名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茂名市水务局
2016年1月5日
茂名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
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茂名市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市场诚信体系,促进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粤府〔2014〕45号)和《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包括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招标代理、设备供应等从业单位(企业)和相关执(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是指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状况进行动态评价,并将动态评价结果应用于水利工程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及日常监督管理(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水利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行为。
第四条 茂名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属地负责、分级管理原则进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到公开、公正,保障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茂名市水务局依法对全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及信用信息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立全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采集和统一发布全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负责并指导全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动态评价、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信息认定等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或报送省水利厅。
各区、县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其辖区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日常信用管理工作。采集和报送辖区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负责辖区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等记录信息定期报送和核定工作;配合市水务局建立健全全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开展动态信用评价、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等记录信息认定及公告工作。
市和区、县级市两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根据管理权限,监督和指导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有关设备投入、人员到位、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履约信用管理;对督查过程中发现的不良行为进行通报,并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所在辖区的区、县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项目法人结合项目日常监管,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台账,对发现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报工程所在辖区的区、县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章 信用信息管理
第五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用信息、信用等级信息、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一)基本信用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金、资质、业绩、人员、主营业务范围等有关信息。
(二)信用等级信息是指国家级水利行业组织开展的信用评价活动确定的信用等级信息。
(三)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分为表彰类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和业绩类良好行为记录信息;表彰类良好行为记录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全国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有关社会团体授予的有关水利工程优质类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信用信息;业绩类良好行为记录信息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中合同履行到位,工程质量达到验收规程规定的合格以上标准,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等问题所形成的信用信息。
(四)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全国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违反水利行业现行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以及合同履行严重不到位,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理,或者未受到行政处理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所形成的信用信息。不良行为由重到轻分为:特别严重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轻微不良行为和其他类不良行为四类。
第六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档案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建设(包括参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市场主体,均应填报《茂名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档案》报茂名市水务局登记备案。
其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和招标代理机构六类单位(企业)在本市进行登记备案前,须按广东省水利厅要求在广东水利建设管理信息网(网址:http://gcjs.gdwater.gov.cn/gdccis/)先行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七条 《茂名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档案》按以下顺序进行整理装订,并提交相关证件原件进行审核。
(一)填报《茂名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档案》表格(附件1)。
(二)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施工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三)法人代表法人证、身份证和社保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四)总经理、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任命书、相关执业证书、职称证、身份证及社保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其中财务负责人的证件需要经济或会计专业。
(五)各种执业注册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身份证(二代)、社保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六)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证、身份证(二代)、社保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七)施工企业提供:安全生产考核人员安考证、身份证(二代)、社保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八)最近三年内所承担的水利工程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要求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和竣工(或完工)验收报告的复印件,时间以中标通知书为准。
第八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提交的所有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全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分值将在茂名市水务局网站公开,接受已办理信用信息登记备案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监督。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填报的信用信息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禁止其二年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参加水利工程的投标活动。
第九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基本信用信息实行实时动态更新管理。基本信用信息发生变更,应在发生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备案的从业人员社保证明材料有效期核定为1年,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到期前应及时更新。
第十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基本信息的初次录入、日常更新、数据运用等由茂名市水务局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参加工程招投标时,招标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或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通过茂名市水务局网站查验已办理信用信息登记备案从业单位(企业)的基本信息及诚信记录。
第十二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参加工程招投标、工程管理和签署勘察设计等工程类文件的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土木工程师、中级及以上职称工程师、专职安全员等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必须在办理登记备案的人员中选取。
第十三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良好行为记录,由市场主体按照《茂名市水利工程建设市场良好行为认定标准》(附件2)(以下简称《茂名良好行为认定标准》)认定。表彰类良好行为录入材料应明确奖励或表彰颁发机构,受奖励或表彰的主体、主要人员、时间、地点及简要情况说明等。业绩类良好行为录入材料应提供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应提供单位工程验收报告以及工程结算报批文件)及其他需提供的资料。表彰类良好行为记录由茂名市水务局负责核定,业绩类良好行为记录由行业协会进行初步审查后报工程所在辖区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的特别严重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轻微不良行为,由区、县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以下简称《广东省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负责执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的其他类不良行为记录,由区、县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程项目法人对照《茂名市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其他类不良行为认定标准》(附件3)(以下简称《茂名市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负责执行。录入材料应明确记载不良行为的责任主体、责任人、时间、地点以及不良行为事实、处理机构、处理结果等。工程项目法人、质量监督部门记录的其他类不良行为指标分项,由工程所在辖区的区、县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区、县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记录的不良行为指标分项,由茂名市水务局负责认定。
参与水利工程投标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近三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上溯)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不良行为记录,由市场主体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主动提交茂名市水务局备案。所提交的材料应附上当地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的通报批评文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处理文书。茂名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水务局按照广东省和茂名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符合参加投标条件的结论。
第十四条 经核实的良好行为或不良行为,通过茂名市水务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swj.maoming.gov.cn/)向社会公众公示,同时由审核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允许其进行补充、陈述或申辩。公众公示及书面通知发出5日(日历天)后未收到单位书面回复或其他相关单位不同意见的,正式确定为良好行为记录或不良行为记录,由茂名市水务局将其行为记录通过市水务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发布时限为长期;表彰类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发布期限按受奖励级别确定,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为2年,其余奖励的为1年;业绩类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发布期限为1年;不良行为信息公告期限按特别严重、严重、轻微和其他类四个级别确定,分别为12个月、9个月、6个月和3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对公告信息有异议的,可向茂名市水务局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市水务局应当及时进行核对,对确认发布有误的信息,及时给予更正并告知申请人;对确认无误的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
行政处理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将及时予以变更或撤销,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已办理信用信息登记备案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发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与事实不符的,有权依法投诉。
其他单位或个人举报(投诉)的,按信访举报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信用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在茂名市水务局办理信用信息登记备案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经营业绩、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文明施工和工期等合同履约、奖惩情况及行政处罚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承接的水利工程获得有关工程质量优质类奖项或通报表扬等表彰类良好行为的,以所获得的奖章、证书、印发的文件(认定时间以相关奖项颁发或文件印发之日为准)等为依据,按以下标准对企业的信用进行加分:
(一)获得地级市以上政府部门或经授权的行业表彰(含协会)的,国家级4分,省级3分,地市级2分。
(二)本市行政区域承接的水利工程合同履行到位,工程质量达到验收规程规定的优良标准,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等问题的业绩类、奖励类良好行为,以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应提供单位工程验收报告以及工程结算报批文件)及其他需提供的资料等为依据,对企业的信用进行加分,加分项目见附件2。
以上同一项目的荣誉类和业绩类不重复计分,均以同一项目获得的最高荣誉或业绩得分最高值进行加分。良好行为加分有效期限为2年,以荣誉认定日期和工程验收时间开始算起。
第二十条 市和区、县级市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动态核查、专项抽查、群众投诉举报等途径,对照《广东省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及《茂名市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对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进行扣分:
(一)依据《广东省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被认定为轻微的,扣4分;被认定为严重的,扣6分;被认定为特别严重的,扣10分。
(二)依据《茂名市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按查处的其他类不良行为,每项、每次扣2分。
企业的不良行为依据下列法律文书或文件认定。扣分认定时间,以相关文件印发之日为准:
(一)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裁决书;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作出的责令整改通知书或通报批评文件;
(四)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查证、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五)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不良行为扣分有效期限按特别严重、严重、轻微和其他类四个级别分别为2年、1年6个月、1年和6个月。
第二十一条 信用动态管理工作建立信用动态管理问题集体研究制度。市和区、县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信用动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市场主体存在《茂名市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中未认定的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等问题进行集体研究,并做出是否认定为不良行为的结论。
第二十二条 茂名市水务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信用奖惩机制,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管理、信用评价、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运用公布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依法对良好行为给予激励,对不良行为进行惩处。
(一)良好行为加分信息,作为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招投标活动及资质(资格)管理等相关范畴,作为企业评标及资质新增项、资质(资格)定级或升级和个人执业资格及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二)不良行为扣分信息,除按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外,相关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不良行为的影响程度分别予以通报;建议相关部门在一定期限内不批准其水利工程建设资质新增项、资质(或执业资格)定级或升级的申请;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与本市内水利工程的投标;建议相关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及有关责任人的执业资格证书等。
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动态管理基本得分及招标时信用等级基本得分按以下标准确定:
企业初次办理《茂名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档案》时,初始的分值为100分。
在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招标评标,投标人信用等级分权重占评标总分值的5%(按百分制为5分,以下按百分制计),以投标单位的主体动态管理得分最高值为基准值,基准值满分为5分,投标单位的主体动态管理得分最低值为0分,其它单位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
第二十四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动态信用得分及采用综合评价法招标时信用等级得分按以下计算方法确定:
动态信用得分=动态管理基本得分+动态管理加分分值-动态管理扣分分值。
动态管理加分、扣分分值在加分、扣分有效期限满后自动清零。同一有效期限内的动态管理加分、扣分分值自动累加。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动态信用得分60分以下的或被扣分分值40分以上的,将禁止其参加我市水利工程的投标活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明确分管负责人和承办部门、人员及职责,保证信息收集、公告、传送及时准确。
第二十六条 鼓励社会各界监督我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我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存在异议的,可向工程所在辖区的区、县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区、县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市水务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整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涉及数量的,“以上”和“大于”包括本数,“以下”和“小于”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茂名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试行。
附件:1.茂名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档案
2.茂名市水利工程建设市场良好行为认定标准
3.茂名市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其他类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4.茂名市水务局(××区、县级市)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
附件1:
茂名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档案 |
企业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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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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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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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副本) |
成立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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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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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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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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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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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
(以公章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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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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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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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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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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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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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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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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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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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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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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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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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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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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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
企业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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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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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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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许可证 |
|
发证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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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情况 |
资质类别 |
等级 |
证书编号 |
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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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及技术人员情况 |
姓名 |
职务 |
身份证号码 |
职称 |
执业资格证 |
证书
名称 |
证书
编号 |
有效
期起 |
有效
期至 |
核发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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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行为记录 |
序号 |
奖项名称 |
奖项
级别 |
颁奖
单位 |
颁奖文号 |
荣誉认定日期 |
有效
期起 |
有效
期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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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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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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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业绩记录表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项目
所在地 |
项目
负责人 |
项目
状态 |
开工
日期 |
竣工
日期 |
项目
质量 |
合同价(万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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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意见 |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
不良行为记录(由水行政部门填写) |
序号 |
处理类型 |
不良行为代码 |
处理机关 |
处理
时间 |
公示
期限 |
具体
网址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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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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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在地区、县级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企业所在地地级市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省外企业提供省级部门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茂名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茂名市水利工程建设市场良好行为认定标准
行为种类 |
评价指标 |
指标分项 |
加分标准 |
1、表彰类 |
获得政府部门或经授权的行业表彰(含协会)的 |
获得国家级工程质量优质类表彰的 |
4 |
获得省级工程质量优质类表彰的 |
3 |
获得市级工程质量优质类表彰的 |
2 |
获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为一级的单位的 |
4 |
获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为二级的单位的 |
3 |
获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为三级的单位的 |
2 |
2、业绩类 |
质量优良类 |
在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中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工程质量达到验收规程规定优良标准,工程投资大于3000万元的 |
4 |
在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中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工程质量达到验收规程规定优良标准的,工程投资大于1000万元,小于3000万元的 |
3 |
在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中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工程质量达到验收规程规定优良标准,工程投资大于500万元,小于1000万元的 |
2 |
在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中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工程质量达到验收规程规定优良标准,工程投资大于200万元,小于500万元的 |
1.5 |
在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中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工程质量达到验收规程规定优良标准,工程投资大于100万元,小于200万元的 |
1 |
质量外观类 |
在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中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工程质量达到验收规程规定合格标准和外观质量得分率达到85%以上,工程投资大于3000万元的 |
3 |
在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中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工程质量达到验收规程规定合格标准和外观质量得分率达到85%以上,小于3000万元的 |
2 |
在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中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工程质量达到验收规程规定合格标准和外观质量得分率达到85%以上,工程投资大于500万元,小于1000万元的 |
1.5 |
在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中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工程质量达到验收规程规定合格标准和外观质量得分率达到85%以上,工程投资大于200万元,小于500万元的 |
1 |
在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中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工程质量达到验收规程规定合格标准和外观质量得分率达到85%以上,工程投资大于100万元,小于200万元的 |
0.5 |
质量合格类 |
在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中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工程质量达到验收规程规定合格标准,工程投资大于3000万元的 |
2 |
在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中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工程质量达到验收规程规定合格标准,工程投资大于1000万元,小于3000万元的 |
1.5 |
在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中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工程质量达到验收规程规定合格标准,工程投资大于500万元,小于1000万元的 |
1 |
在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中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工程质量达到验收规程规定合格标准,工程投资大于200万元,小于500万元的 |
0.5 |
在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中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工程质量达到验收规程规定合格标准,工程投资大于100万元,小于200万元的 |
0.2 |
合同执行类 |
在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中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提前完成合同建设内容的,工程质量达到验收规程规定合格标准,工程投资大于3000万元的 |
3 |
在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中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提前完成合同建设内容的,工程质量达到验收规程规定合格标准,工程投资大于1000万元,小于3000万元的 |
2 |
在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中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提前完成合同建设内容的,工程质量达到验收规程规定合格标准,工程投资大于500万元,小于1000万元的 |
1.5 |
在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中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提前完成合同建设内容的,工程质量达到验收规程规定合格标准,工程投资大于200万元,小于500万元的 |
1 |
在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中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提前完成合同建设内容的,工程质量达到验收规程规定合格标准,工程投资大于100万元,小于200万元的 |
0.5 |
3、奖励类 |
在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中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按时完成政府专项施工任务,工程质量达到验收规程规定合格标准,工程投资大于3000万元的 |
2 |
在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中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按时完成政府专项施工任务,工程质量达到验收规程规定合格标准,工程投资大于1000万元,小于3000万元的 |
1.5 |
在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中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按时完成政府专项施工任务,工程质量达到验收规程规定合格标准,工程投资大于500万元,小于1000万元的 |
1 |
在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中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按时完成政府专项施工任务,工程质量达到验收规程规定合格标准,工程投资大于200万元,小于500万元的 |
0.5 |
在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活动中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按时完成政府专项施工任务,工程质量达到验收规程规定合格标准,工程投资大于100万元,小于200万元的 |
0.2 |
注:良好行为认定标准的对象为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
附件3:
茂名市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其他类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市场主体 |
记分代码 |
指标分项 |
扣分标准 |
1、勘察单位 |
KC-001 |
未按合同要求时间提交勘察报告的 |
2 |
KC-002 |
不按照规定记录原始信息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
2 |
KC-003 |
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
2 |
KC-004 |
不按规定程序修改、变更勘察文件的 |
2 |
KC-003 |
由于勘察单位问题造成工程建设进度滞后,收到上级部门通报和责任告知书的 |
2 |
2、设计单位 |
SJ-001 |
未按合同要求时间提交设计成果的 |
2 |
SJ-002 |
设计基础资料不准确或未及时进行设计交底的 |
2 |
SJ-003 |
设计变更不及时,设计变更内容不合理,由于设计单位的原因导致设计变更程序不规范的 |
2 |
SJ-004 |
对审批修改意见不响应的 |
2 |
SJ-003 |
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问题的 |
2 |
SJ-006 |
由于设计单位的原因导致未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施工图审查结论的 |
2 |
SJ-007 |
设计单位未积极配合项目法人或施工单位及时解决施工中设计文件出现的问题,因此影响工程质量及进度的 |
2 |
SJ-008 |
设计单位未参加相关验收工作或验收时未及时提交工作总结的 |
2 |
SJ-009 |
未按要求派设计代表参加工作会议的 |
2 |
SJ-010 |
由于设计不合理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 |
2 |
SJ-011 |
由于设计单位问题造成工程建设进度滞后,收到上级部门通报和责任告知书的 |
2 |
3、施工单位 |
ST-001 |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不按投标时承诺到位或未经批准更换的 |
2 |
ST-002 |
主要机械设备未能满足施工需要,造成施工质量达不到规定或造成工期延误的 |
2 |
ST-003 |
施工人员未能满足施工需要,造成施工质量达不到规定或造成工期延误的 |
2 |
ST-004 |
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程结算申报不及时,或明显不合理的 |
2 |
ST-003 |
因施工单位管理原因延误进度计划的关键点的 |
2 |
ST-006 |
未建立质保体系的 |
2 |
ST-007 |
“三检制”未能有效落实的 |
2 |
ST-008 |
工序及单元质量报验和检验不同步,检验数量、频率等不符合要求的 |
2 |
ST-009 |
建筑物外观有明显缺陷、质量有隐患或施工工艺不规范的 |
2 |
ST-010 |
对较大的质量缺陷未及时上报的 |
2 |
ST-011 |
对较大的质量缺陷未及时进行处理的 |
2 |
ST-012 |
对较大的质量缺陷未进行备案的 |
2 |
ST-013 |
对较大的质量缺陷处理后未及时申请专项验收的 |
2 |
ST-014 |
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未经审批擅自施工或未按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施工的 |
2 |
ST-013 |
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
2 |
ST-016 |
对项目法人或监理工程师通知不及时响应的 |
2 |
ST-017 |
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工程建设资料未能及时归档的 |
2 |
ST-018 |
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质保资料与施工进度不同步的 |
2 |
ST-019 |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评分低于70分的 |
2 |
ST-020 |
工程度汛方案未经审批或不按经审批的方案执行的 |
2 |
ST-021 |
对存在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消除的 |
2 |
ST-022 |
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程未能如期办理相关验收的 |
2 |
ST-023 |
由于施工单位问题造成工程建设进度滞后,收到上级部门通报和责任告知书的 |
2 |
4、监理单位 |
JL-001 |
监理人不按投标时承诺到位或未经批准更换的 |
2 |
JL-002 |
主体工程施工期间,工地会议(工地例会)不按时召开或无会议记录的 |
2 |
JL-003 |
未及时组织(或会同项目法人组织)施工图纸技术交底会的 |
2 |
JL-004 |
《监理大纲》、《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日记》等各项监理资料未编制或未能如实反映工程实际情况的 |
2 |
JL-005 |
投标承诺的交通工具及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未到位,影响工程实施的 |
2 |
JL-006 |
关键部位、关键工序未安排监理人员旁站或旁站工作不到位,对存在问题未发现或未处理的 |
2 |
JL-007 |
验收时发现质量缺陷,但施工中监理未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
2 |
JL-008 |
未要求施工承包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的 |
2 |
JL-009 |
未审批承包人提供的施工技术文件,如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施工方案等的 |
2 |
JL-010 |
因监理原因,导致被监理工程进度滞后,工程实际施工期超过合同工期或工程交工日期延误的 |
2 |
JL-011 |
监理审签后的工程计量、支付资料混乱,签署不全、未反映审核过程或出现明显错误的 |
2 |
JL-012 |
工程承包合同中允许施工分包时,未对施工分包合同进行审核的 |
2 |
JL-013 |
因监理原因,致使承包人索赔或对索赔处理不合理、导致合同诉讼纠纷的 |
2 |
JL-014 |
对承包方存在的违规行为未及时发出通知要求整改的 |
2 |
JL-015 |
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 |
2 |
JL-016 |
对质量等级评定的基础资料及质量等级评定结果把关不严,与现场实际不符的 |
2 |
JL-017 |
由于监理单位问题造成工程建设进度滞后,收到上级部门通报和责任告知书的 |
2 |
3、招标代理
单位 |
ZB-001 |
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 |
2 |
ZB-002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未按规定程序进行的 |
2 |
ZB-003 |
开标时将应当废标处理的投标文件作为有效标的 |
2 |
ZB-004 |
未按规定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或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相关手续的 |
2 |
6、设备供货
单位 |
SG-001 |
被项目法人投诉属实的 |
2 |
SG-002 |
未按照招标投标文件要求提供售后服务或服务质量不佳、态度差、响应慢,不能及时满足用户的合理要求或未按承诺响应售后服务的 |
2 |
SG-003 |
在售后服务中故意抬高维修配件价格(高于市场平均售价)或交货时对使用人员应培训不培训的 |
2 |
SG-004 |
未按时报送质量验收合格报告的 |
2 |
SG-005 |
供应商发生经营状况重大变化以及重要担保、重大合同纠纷或诉讼、信用等级和资质变化等可能影响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未能及时向项目法人提供书面报告,造成项目法人损失的 |
2 |
7、质量检测
机构 |
JJ-001 |
未按时提交检测结果的 |
2 |
JJ-002 |
未按规定时间派员到工地现场完成抽检,影响工程进度的 |
2 |
JJ-003 |
因检测过失给工程造成损失的 |
2 |
JJ-004 |
未按规范规定接收样品的 |
2 |
JJ-005 |
不检样品而伪造数据的 |
2 |
JJ-006 |
未建立不合格台帐的 |
2 |
JJ-007 |
检测设备使用和维护没有记录的 |
2 |
附件4:
茂名市水务局(××区、县级市)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
茂水扣〔××年〕第××××号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
你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行为,违反了_______________的规定,现记录不良行为。
依据《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修订)》和《茂名市水务局关于茂名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给予单位总记______分,详见下表。
序号 |
不良行为代码(名称) |
单项扣取分值 |
1 |
|
|
2 |
|
|
3 |
|
|
合 计 |
|
记录不良行为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盖章)
|
上级水行主管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盖章)
|
对本通知有异议,需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茂名市水务局提出书面申请。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交当事人,第二联执法单位留存,第三联送市水务局。 |